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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商標局(以下簡稱以作為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 俗稱“三退”制度。 “三退”審查流程包括申請受理、形式審查受理、通知送達、證據(jù)交換、實質審查、決定送達環(huán)節(jié)。 設立“三退”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促使商標注冊人依法有效使用商標,客觀上清理閑置商標,遏制惡意注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 其中,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以注代用”,遏制濫用注冊商標專用權謀取不正當利益,具體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盤活商標資源,鼓勵商標人積極利用商標權。使用其取得的商標專用權; 二是商標為真正善意使用商標的市場主體商標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障礙。
我國商標實施條例 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在“撤三”程序中,由商標注冊人承擔舉證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依照我國商標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說明有關情況。 商標局受理申請后,通知商標注冊人,并限其自收到撤銷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在提出撤銷申請前使用商標的證據(jù)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通知; 材料或者證明材料無效且無正當理由的,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前述使用的證據(jù)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jù)材料和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jù)材料。 以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xù)3年未使用為由申請撤銷的,應當自該注冊商標注冊公告之日起3年內提出。
此外,在提交“三退”申請時,還需注意以下事項: 填寫撤銷申請表,填寫準確、規(guī)范; 直接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資格證明和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應提交委托書; 委托代理機構與商標注冊人委托的代理機構不得為同一代理機構; 被申請人姓名應當與商標注冊人姓名一致; 申請注銷部分商品或服務的,應當按照核準的商標與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用途相對應; 應當說明撤銷的理由,并說明不使用該商標的有關情況; 申請商標核準注冊時間為3年,且為有效注冊商標。
商標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被認可和使用?
一般情況下,商品只有進入市場流通領域,才能起到識別作用。 因此,原則上,以商業(yè)交易為目的的商標使用(如銷售商標、廣告行為等)屬于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未進入市場流通領域的商標使用(如在產(chǎn)品檢驗報告上印制商標的行為、在商標設計合同上印制商標的行為等),不屬于商標意義上的行為使用商標。
證明系爭商標連續(xù)三年未使用的證據(jù)材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能夠顯示系爭商標使用中的標識; 能夠表明系爭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務上; 能夠表明系爭商標的使用人,包括商標注冊人本人和商標注冊人許可的其他人。 將許可授予他人的,應當能夠證明許可關系的存在; 能夠顯示系爭商標的使用日期,自撤銷申請之日起計算3年內; 可以證明系爭商標是在我國商標有效的區(qū)域內使用的。
商標注冊人答辯時,可以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并提供證明材料。 根據(jù)我國商標實施條例》,下列情形屬于不使用注冊商標的正當理由:不可抗力; 因政府政策限制而暫停使用; 因破產(chǎn)清算而暫停使用; 其他不能歸咎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理由。